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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蔡雪卿

朱微庭朱麗臻朱雅瑩朱益詳原告與被告朱陽生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81,545元(計算式:00000000×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6,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