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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鄭吉宏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秋男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84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等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