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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被 告 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婕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