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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高政豊原告與被告仝何秀鑾、何武通間請求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2,4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