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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8號原 告 駱禹靜被 告 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政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起訴狀誤載為RB7811)之買賣契約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上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49,000 元,此據原告提出汽車訂購合約書1 紙附卷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