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王麗美

張慶民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王麗美請求被告給付舊制退休金差額、工資差額、加班費、勞保年金賠償合計新臺幣(下同)679,444元部分,加計請求被告應提繳23,643元至原告王麗美於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703,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惟就請求工資差額361,500元、加班費1,000元,合計362,5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1,985元,是原告王麗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25元。至原告張慶民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合計98,015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500元,是原告張慶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二、爰檢送起訴狀繕本,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