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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賴詹素珠被 告 李威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同段6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 ○○ 號)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單獨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4 萬1,600 元(計算式:民國109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18,900元/ 平方公尺面積99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70,500 元=2,04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