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5號原 告 林美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宏、林家豪、林詩倫間請求清償墊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776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