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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間給付展延工期衍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47,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日期: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