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李立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祐、張如菁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531,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