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羅冠承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智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44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8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