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原 告 三元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凱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