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鉅田友善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被 告 林奕汶
蔡秉翰黃千鐘楊量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當事人間歸入權行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和解、調解成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