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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葉桃相 對 人 陳少綸(原名:陳炯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参佰貳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長孫,與聲請人同住於系爭不動產。嗣因聲請人年邁,相對人向聲請人稱:系爭不動產死後過戶要繳很多稅金,不如先過戶給我,我會扶養你一輩子等語。然聲請人擔心若先行過戶恐將遭逐出家門,即未同意,並表示須待百年後再過戶,且由子女各自取得。民國101 年間,相對人將聲請人帶至地政士事務所,要求聲請人提出印章,聲請人雖一再表示要百年之後才能過戶,但地政士助理卻稱以後要得回來等語,要求聲請人提出印章,聲請人不諳法律僅得配合,不清楚在何文件蓋章,亦不知系爭不動產將遭如何之處分。直至106 年6 月間,相對人之母向聲請人之女表示已將系爭不動產辦理過戶,聲請人經女告知始悉此情。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系爭雖係以買賣為所有權移轉原因,然相對人從未給付聲請人分毫;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雖為相對人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然其前於相對人辦理贈與過戶之稅額時,仍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不能以此證明相對人之所有權。據此,聲請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410 號返還建物、土地事件),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179 條規定,聲明: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1 年2 月1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101 年7 月10日之所有權登記,均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本件聲請人前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為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如認釋明尚有未足,並願供擔保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第9 項本文、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所命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修正理由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本案請求,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等件,以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410 號返還建物、土地事件)中先位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179 條規定,請求陳少綸塗銷及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核屬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等情,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之事實尚未經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宜。本院爰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498,220元,係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有關第

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之規定,及本案訴訟之難易度,暨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相對人實行權利可能延宕期間所造成之損害等,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325 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附表:

┌───────────────────────────────────┐│土地部分: │├─┬──────────────────┬──┬────┬──────┤│編│ 土 地 坐 落 │ 地 │面 積│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目 │平方公尺│範 圍│├─┼───┼────┼──┼──┼───┼──┼────┼──────┤│1 │臺中市│南區 │萬安│八 │8-40 │ │55 │全部 │├─┼───┼────┼──┼──┼───┼──┼────┼──────┤│2 │臺中市│南區 │萬安│八 │8-41 │ │2 │全部 │└─┴───┴────┴──┴──┴───┴──┴────┴──────┘┌────────────────────────────────────┐│建物部分: │├─┬───────┬───────┬────┬───────┬──┬──┤│編│建 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範圍│ ││號│ │建 物 門 牌│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 │ │ │├─┼───────┼───────┼────┼───────┼──┼──┤│1 │臺中市南區萬安│臺中市南區萬安│2 層樓加│2 層: │全部│ ││ │段八小段794 建│段八小段7-24、│強磚造 │111.72 │ │ ││ │號 │8-40、8-44地號│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公理│ │ │ │ ││ │ │街65巷13號 │ │ │ │ │└─┴───────┴───────┴────┴───────┴──┴──┘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