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悅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相 對 人 高帝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七八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聲請人所有,被告向原告表示為吸引金主挹注資金,需提供在臺不動產證明,且為向香港法院辦理資產解封事宜,亦需足供在臺不動產資料,希望原告能予以協助,兩造遂商議由原告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佯作移轉登記予被告所有,待金主注資及香港法院核准其資產解封後,再行塗銷登記。議定,原告即於107年8月29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11%,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詎被告明知其與原告間實無「贈與」之真意,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竟於原告要求返還時,拒絕塗銷登記,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聲明: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於107年8月2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本件聲請人前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為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第9項本文、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所命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修正理由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本案請求,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兩造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等件,以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78號塗銷登記事件)中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及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核屬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等情,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之事實尚未經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宜。本院爰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70,239元,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有關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之規定,及本案訴訟之難易度,暨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相對人實行權利可能延宕期間所造成之損害等,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211,000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附表:
┌───────────────────────────────────┐│土地部分: │├─┬──────────────────┬──┬────┬──────┤│編│ 土 地 坐 落 │ 地 │面 積│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目 │平方公尺│範 圍│├─┼───┼────┼──┼──┼───┼──┼────┼──────┤│1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5-2 │ │4 │11% │├─┼───┼────┼──┼──┼───┼──┼────┼──────┤│2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5-8 │ │21 │11% │├─┼───┼────┼──┼──┼───┼──┼────┼──────┤│3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12-11 │ │1 │11% │├─┼───┼────┼──┼──┼───┼──┼────┼──────┤│4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13 │ │33 │11% │├─┼───┼────┼──┼──┼───┼──┼────┼──────┤│5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13-1 │ │1 │11% │├─┼───┼────┼──┼──┼───┼──┼────┼──────┤│6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13-5 │ │51 │11% │├─┼───┼────┼──┼──┼───┼──┼────┼──────┤│7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13-9 │ │27 │11% │├─┼───┼────┼──┼──┼───┼──┼────┼──────┤│8 │臺中市│中區 │中墩│五 │21-2 │ │48 │11% │└─┴───┴────┴──┴──┴───┴──┴────┴──────┘┌────────────────────────────────────┐│建物部分: │├─┬───────┬───────┬────┬───────┬──┬──┤│編│建 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範圍│ ││號│ │建 物 門 牌│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 │ │ │├─┼───────┼───────┼────┼───────┼──┼──┤│1 │臺中市中區中墩│臺中市中區中墩│7層樓鋼 │7 層: │11% │ ││ │段五小段514 建│段五小段5-8、 │筋混凝土│1081.97 │ │ ││ │號 │12-11、13、1 │造 │ │ │ ││ │ │3-1、13-5、13 │ │ │ │ ││ │ │-9、21-2地號 │ │ │ │ ││ │ │------------- │ │ │ │ ││ │ │臺中市中區光復│ │ │ │ ││ │ │路169-1號 │ │ │ │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