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林麗貞相 對 人 林明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80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所核發106 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事件之起訴證明書,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履行契約訴訟(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80號)已於106 年8 月29日(誤繕為24日)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實,已提出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卷宗、106 年度訴聲字第3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善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附表:
┌──┬───────────────────┬─────┐│編號│標的(臺中市○區○○○段) │ 權利範圍 │├──┼───────────────────┼─────┤│ 1. │361-8 地號土地(面積:153平方公尺) │33/1000 │├──┼───────────────────┼─────┤│ 2. │369-2 地號土地(面積:255平方公尺) │33/1000 │├──┼───────────────────┼─────┤│ 3. │10232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區五│1/2 ││ │權七街170 號4 樓之1 ,面積113.05平方公│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