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13號原 告 王維伸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被 告 江昌翰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42號妨害秘密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108年度附民字第922號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惟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中,有關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69、11399號偵查後起訴,及以108年度偵字第22287號移送併辦,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42號刑事判決被告犯通姦罪,嗣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將通姦罪除罪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判決免訴(見本院卷第91至108頁)。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原告乃於民國109年9月1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見本院卷第83頁),本院於109年10月5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漏未就刑事判決免訴後所生訴訟費用部分,於主文宣告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上開判決理由第八點,補充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三、另就案由欄併予補充:「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34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附民字第92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之記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