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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原 告 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彥彬訴訟代理人 葉玟妤律師原 告 楊彥彬訴訟代理人 葉玟妤律師被 告 何秉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 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應於google search 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祿柏公司)網站之google評論,以署名VeR Lin 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起訴狀誤載為附件一之委任狀)所示之文字刪除。」、「被告應於google search 科祿柏公司網站之google評論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見本院卷一第14頁);其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之民國109年7月10日具狀撤回起訴(見本院卷一第95頁),經被告於109年8月 4日具狀提出異議(見本院卷一第315頁),原告遂於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20日分別以言詞及書狀將前開聲明變更為「原告得於google商家網站,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在署名VeR Lin 所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評論旁,刊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168號判決書全文(即起訴狀附件二)」(見本院卷一第 335、339至340、345至346頁);被告雖不同意原告所為前開聲明之變更及減縮,然因原告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既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原告所為之變更,即應予准許。

二、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主張:

(一)原告科祿柏公司於107年4月2日經由104人力銀行刊登廣告徵聘機構工程師,被告前來面試,原告從形式上相信其應具備相關軟體之操作能力而予錄取,並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51,000元,嗣因被告未通過試用期之考核,兩造於107年7月6日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107年7月7日離職後,即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並對原告科祿柏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勞訴字第 168號判決被告敗訴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9號繫屬中。

(二)被告於前開回復僱傭關係訴訟進行期間,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在原告科祿柏公司公司網站之google評論中,以署名VeR Lin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實言論以指摘傳述詆毀原告科祿柏公司,製造被告為受害人之形象,其後又發表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不實言論,以散布詆毀原告楊彥彬,並發表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不實言論,指摘傳述予原告科祿柏公司董事長楊琬萱、人事主管李佩穎及原告楊彥彬,以污衊原告及李佩穎、楊琬萱,致使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上網點選該網頁,閱覽前開曲解事實之內容,故意誤導事實挑釁原告科祿柏公司,被告欲以訴諸媒體及網際網路等方式損及原告楊彥斌、原告科祿柏公司之商譽、名譽及信用,且發言內容足使原告楊彥彬、原告科祿柏公司之社會評價受到重大貶損。嗣原告楊彥彬於108年11月間始知悉上情。

(三)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文字內容,其公開之意圖,是以損害原告科祿柏公司之名譽為目的,上開文字使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心生畏懼。再就如附表編號

1 至3 所示之文字內容,係因被告自107 年5 月21日起,以高薪受聘擔任原告科祿柏公司之機構工程師,負責機構設計工作後,理應以軟體完成3D圖再轉化為2D結構圖標示出整機外觀結構尺寸與各機件外觀結構尺寸,但被告僅能手繪草圖,無法完成後續之結構圖,遲遲無法完成外觀設計,且依其手繪圖並無法進行實際產品之量產,以致原告科祿柏公司不得已另以12萬元之代價將後續設計轉給訴外人起勁設計有限公司開發設計完成成品,足見被告並無法勝任操作軟體完成產品之設計,其領一軍之薪水,卻只有二軍之能力,亦見其所為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內容,確與事實不符,被告故意誤導社會大眾,以損害原告科祿柏公司之名譽為目的。至於,就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部分,原告科祿柏公司只是認為被告現有狀況無法擔任機械工程師職務所需技能,係被告自己延伸「把我講的跟個廢人一樣」,與原告無關。另外,被告應徵原告科祿柏公司時,隱匿其曾遭訴外人羽璇公司資遣之事實,致原告科祿柏公司誤判其適任能力而與之訂立勞動契約;綜合被告於養成期內之工作表現、出勤狀況、工作態度等多項因素,原告科祿柏公司於養成期滿即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費用。

(四)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斌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以在網路刊載民事判決書之方式,回復原告科祿柏公司及原告楊彥彬受侵害之名譽。並聲明:原告得於google商家網站,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在署名VeR Lin 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評論旁,刊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 168號判決書全文;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內容,係被告於10

8 年11月間所發表,被告之用意係因兩造間有僱傭關係之官司,目前正在審理中,被告對於原告在該案件中指控被告無法勝任工作之說詞均否認屬實,故被告前開貼文只是要把事實陳述出來而已。被告要求原告楊彥彬接受被告之臉書直播Live、一對一單挑、場地費用都由被告支付,被告要請相關之勞工委員與出版商代表到場,讓全臺灣的人都知道。另請楊琬萱董事長、原告楊彥彬總經理、人事李佩穎及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具體事證,以資說明被告向哪幾家企業斂財。被告認為原告楊彥彬係意圖在確認僱傭關係與本件妨害名譽之官司上,長期提供錯誤資訊引導錯誤方向給法官、書記官及所有司法人員。被告絕對不會依原告楊彥彬之要求撤掉或刪除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評論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 1項前段固有明文。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救濟,請求裁判,此項訴訟權,與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均屬憲法保之基本權。廣義之訴訟權,包括主動提起訴訟為權利主張,及被動應訴而在訴訟程序為答辯之權利。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得為如何之陳述始為妥當,則與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有關。而言論自由,除促進個人實現自我、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外,亦有助於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應給予較大限度之保障。

(二)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對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斌之名譽造成侵害等情,固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 168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27至34頁)、被告在原告科祿柏公司網頁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貼文(見本院卷一第37至42頁)、訴外人榮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見本院卷一第47頁)、被告在訴外人名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頁之貼文(見本院卷一第49頁)、被告人事資料表(見本院卷一第52頁)為證;惟經被告否認屬實,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就被告起訴原告科祿柏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 6月14日以107年度勞訴字第 16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訴,嗣經被告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9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及追加之訴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27至34頁)、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 49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二第31至43頁)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2、被告於108年 11月間即前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期間,在原告科祿柏公司之網頁評論欄內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貼文內容,無非係就原告科祿柏公司指控其欠缺擔任機械工程師所需之專業技能致無法勝任操作軟體完成產品之設計等事由所為之反駁及答辯;觀諸其前後文之內容,亦可輕易推論兩造間係因勞資爭議而起紛爭所致,且該等文字內容,客觀上尚不足以使不特定網路閱覽者對原告科祿柏公司或原告楊彥彬之名譽產生社會評價貶損之結果。

3、是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應屬其個人主觀意見表達之範疇,尚不足以貶損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在社會上之評價,故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主張其等之名譽權遭受侵害等情,要屬無據。

(三)況且,原告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將前開民事判決書全文登載在被告以署名VeR Lin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旁。惟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之規定,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既應予公開,已足以適當回復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之名譽,尚無在原告科祿柏公司網頁評價欄上另行張貼前開民事判決書全文之必要,故縱認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斌之名譽有遭受侵害之情,惟其等之請求,亦難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科祿柏公司、原告楊彥彬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於google商家網站之原告科祿柏公司網頁,在署名VeR Lin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評論旁,刊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 168號判決書全文,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附表一:

┌──┬─────────────────────────┐│編號│被告在原告科祿柏公司網頁評論欄所張貼之文字內容 │├──┼─────────────────────────┤│ 1 │楊彥斌總經理不會2D?不會3D?不會2D轉3D? │├──┼─────────────────────────┤│ 2 │楊彥斌總經理 ││ │找一個日子我一定會、拿著這些資料、這些證據開直播會││ │進到總統府。先從這一步開始、我一定有那個本事可以讓││ │全世界的人認識科祿柏有限公司,我一定有那個本事。 ││ │楊彥斌總經理不會2D?不會3D?不會2D轉3D?沒有2D證照││ │、沒有3D證照、把我講的跟個廢人一樣。說我沒有打卡、││ │明明是因為我的感應磁卡遺失我天天到這個人事小姐的面││ │前登記、請問如果沒有登記如何算薪水?我這裡有當月份││ │請假卡的正本可以證明我沒有曠職、如果我曠職,不要說││ │整個禮拜,只要三天曠職就可以叫你回家吃自己。公司責││ │任制,我每天忙到11點、晚上11點還跟老闆在微信的群組││ │裡面的討論案子。所謂的教育訓練表格裡頭日期只有填一││ │到兩天,那我想請問、那其他的日子為什麼都沒有在做教││ │育訓練、難道育成期不是在工作嗎、難道育成期、難道就││ │不是在做工作上的事嗎?難道育成期的薪水跟正職的薪水││ │有落差嗎、我是不是領正職的薪水、我是領一軍的薪水還││ │是二軍的薪水、我是不是在做公司的案子的工作、那這樣││ │子聽起來是不是上面交代給我的工作,他的困難杜、難易││ │度是不是屬於一個產品設計師、正職設計師的工作難度。│├──┼─────────────────────────┤│ 3 │楊琬萱董事長、楊彥斌總經理、人事李佩穎Linda: ││ │找一個日子我一定會、拿著這些資料、這些證據開直播會││ │進到總統府。先從這一步開始、我一定有那個本事可以讓││ │全世界的人認識科祿柏有限公司,我一定有那個本事。 ││ │楊琬萱董事長、人事李佩穎Linda: ││ │不會2D?不會3D?不會2D轉3D?沒有2D證照、沒有3D證照││ │、把我講的跟個廢人一樣。說我沒有打卡、明明是因為我││ │的感應磁卡遺失我天天到這個人事小姐的面前登記、請問││ │如果沒有登記如何算薪水?我這裡有當月份請假卡的正本││ │可以證明我沒有曠職、如果我曠職,不要說整個禮拜,只││ │要三天曠職就可以叫你回家吃自己。公司責任制,我每天││ │忙到11點、晚上11點還跟老闆在微信的群組裡面的討論案││ │子。所謂的教育訓練表格裡頭日期只有填一到兩天,那我││ │想請問其他的日子為什麼都沒有在做教育訓練?難道育成││ │期不是在工作嗎、難道育成期、難道就不是在做工作上的││ │事嗎?難道育成期的薪水跟正職的薪水有落差嗎、我是不││ │是領正職的薪水、我是領一軍的薪水還是二軍的薪水、我││ │是不是在做公司的案子的工作、那這樣子聽起來是不是上││ │面交代給我的工作,他的困難杜、難易度是不是屬於一個││ │產品設計師、正職設計師的工作難度。那我問你有沒有什││ │麼失職、我哪裡不適用、楊彥斌總經理你舉例。 │└──┴─────────────────────────┘附表二:

┌──────────────────────────┐│道歉啟事 ││道歉人何秉峯多次以「VeR Lin」帳號,於原告公司google ││評論區網頁發佈指摘科祿柏有限公司及楊彥斌之不實言論,││嚴重損害科祿柏有限公司之商譽及楊彥斌之名譽,特此向科││祿柏有限公司及楊彥斌道歉,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 ││此致 ││科祿柏有限公司及楊彥斌先生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