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