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 訴 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明、陳石琛、廖金柱、林建志、黃逸平、廖文維因109年度訴字第1635號請求報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