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0號上訴人 譚國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宏間撤銷移轉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表:
一:請求撤銷、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現值:114500元
二:請求撤銷、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50100元/平方公尺×
580.7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