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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3號上 訴 人 歐秋月被上訴人 黃錦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