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 告 陳聿婕
鄭秀琴陳坤佶陳坤村陳坤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坤財被 告 張陳純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賴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為聲明之追加,有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在卷可憑,茲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
110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