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0號上 訴 人 張陳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聿婕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拆遷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