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7號原 告 沈宗達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被 告 沈冬柏訴訟代理人 沈桓駒上列原告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3,740 元【計算式:107.4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1,503,740 (起訴時主張占用面積為35平方公尺,追加主張占用面積為72.41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94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840 元,尚應再補繳1 萬1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