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4號原 告 張渝江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提升環保工程設施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補書狀繕本二份,以便本院一併送達被告。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始足以當之。原告於起訴狀內雖主張被告之一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下稱台中火力發電廠),惟該台中火力發電廠是否為獨立之法人而有當事人能力,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情形,並未據原告提出說明,原告應具體加以陳明台中火力發電廠究何以能擔任本件被告之一。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供本院明瞭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項表明,為訴狀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訴訟標的」之記載,非僅記載抽象之法律關係,應包括該法律關係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申言之,如原告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僅抽象表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併記載「被告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為不法行為,造成被告受有若干具體之損害」等原因事實,始認為有符合起訴程式支完整記載。原告起訴狀內僅抽象記載被告台中火力發電廠以火力發電為主,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被告中龍公司生產一公噸的鋼需要消耗煤炭、鐵礦、焦炭等,會產生相關污染物等語,及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第191條之3、空污法等語,惟未具體指明原告係對何被告,主張何具體原因事實,侵害原告何權利,造成原告何項具體損害,原告係依何種法律關係加以請求?均未為具體之記載,難謂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程式,已適法表達,自應予以補正。另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提起民事訴訟,何以本件有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如係依原告所述依空污法請求,是否為行政訴訟?原告亦應具體表明。
三、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所提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並非明確,且該二項聲明內,均將被告二人均予併列,各被告間之關係亦未明確。原告應再確認訴之聲明(各被告給付內容及範圍)究為何?本件如係提起一件非財產權訴訟,各被告間何以能於本件一同被訴,具體表明。
四、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第66條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內雖表示:本案另180人,受訴訟告知人,另附於後,由原告以電子方式聯絡告知,法院不必發函等語,惟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該180人究與兩造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原告應具體陳明。如原告認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原告亦應提出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本院,由本院送達於第三人,始為合法。原告應就此再具體表明及補正。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