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7號原 告 江春蜜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被 告 許宛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