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 告 黃鋒榮(即馮素梅之破產管理人)參加訴訟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林立桓被 告 陳秋民
陳緯達 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陳橧涵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馮素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之第二行末關於「被告馮秋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馮素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