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 告 陳閃原 告 陳惠林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怡芬 律師被 告 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潔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 律師複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7日11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笫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