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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 訴 人 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閃等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誤為抗告,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應視為已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