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如榕訴訟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複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法定代理人 韋茂松
參 加 人 張意坤前列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張意坤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9元。但本件經測量後,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137 平方公尺,而系爭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600 元,依137 平方公尺計算其交易價額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4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999元,尚須補繳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