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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阮苓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7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償還委任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