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施淑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淑卿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1 號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