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 告 楊惠如被 告 張政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913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因缺錢花用,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
之成年男子(下稱「大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6月4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年月11日止,由「大哥」假冒新北市健康保險局職員及刑警,以不知情之霍智權〈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2521號為不起訴處分〉名義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新北市健保局通報有人持其所有之全民健康保險卡要申請健保補助費及要調查其有無涉嫌犯罪云云,「大哥」復將其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公文書各1紙及偽造之「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私文書1紙傳真至原告住處附近之超商後,指示原告前往該超商透過店內傳真設備收取傳真即前揭偽造公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大哥」即以此方式將前揭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交付與原告收執而行使之,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7年6月7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對面福興里活動中心涼亭,依指示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中信銀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合庫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優惠存款帳戶(下稱上開臺銀優惠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臺銀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交與被告,原告並於電話中告知「大哥」前揭金融卡之密碼,被告得手後先將上開金融卡全部轉交與「大哥」,再由「大哥」陸續交付上開金融卡與被告並告知密碼,被告即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不詳地點,操作該處由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而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上開中信銀帳戶、上開合庫帳戶、上開臺銀優惠帳戶、上開臺銀帳戶、上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誤認被告係有權持該金融卡提領所指定金額之人,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付「大哥」,並當場結算報酬,被告即從中分得其提領金額之3%即52,500元(計算式:1,750,000×3%=52,500)為報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㈡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50,12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第213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經調取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15號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本件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於107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許起至同年月11日止,共同詐騙原告,使原告交付提款卡並告知密碼,而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致原告受有1,750,120 元之損害(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人領得1,750,000 元,依交易記錄中間差額120 元應屬提款之手續費,被告雖未取得,仍屬原告之損害),故被告與「大哥」間就前揭詐欺取財之行為,於刑事評價乃「詐取財物罪之共同正犯」,於民事評價則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須與「大哥」就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50,120 元,並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17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 年11月6 日寄存送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108年11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750,12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及酌定該擔保金額。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附表:
┌─┬──────┬──────────┬─────┬─────┐│編│提領日期(民│提款帳戶帳號 │提領金額 │合計 ││號│國) │ │(新臺幣;│(新臺幣;││ │ │ │元) │元) │├─┼──────┼──────────┼─────┼─────┤│1 │107年6月7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20,005 │62,020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 │107年6月7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20,005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107年6月7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20,005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107年6月7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2,005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5 │107年6月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20,000 │382,000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107年6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2,000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107年6月1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20,000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107年6月1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20,000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107年6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0,000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0│107年6月7日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30,000 │37,000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107年6月7日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7,000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2│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223,035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3│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4│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5│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6│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7│107年6月8日 │臺灣銀行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8│107年6月8日 │臺灣銀行帳號 │40,000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19│107年6月9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 ││20│107年6月9日 │臺灣銀行帳號 │3,00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優惠存款帳戶 │ │ │├─┼──────┼──────────┼─────┼─────┤│21│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441,065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2│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3│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4│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5│107年6月7日 │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6│107年6月8日 │臺灣銀行帳號 │100,000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7│107年6月9日 │臺灣銀行帳號 │1,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8│107年6月11日│臺灣銀行帳號 │100,000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9│107年6月12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0│107年6月12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1│107年6月12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2│107年6月12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3│107年6月12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4│107年6月13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5│107年6月13日│臺灣銀行帳號 │20,005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6│107年6月7日 │郵局帳號 │20,000 │605,000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7│107年6月7日 │郵局帳號 │2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8│107年6月7日 │郵局帳號 │11,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9│107年6月7日 │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0│107年6月7日 │郵局帳號 │39,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1│107年6月8日 │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2│107年6月8日 │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3│107年6月8日 │郵局帳號 │3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4│107年6月11日│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5│107年6月11日│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6│107年6月11日│郵局帳號 │3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7│107年6月12日│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8│107年6月12日│郵局帳號 │6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9│107年6月12日│郵局帳號 │30,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0│107年6月14日│郵局帳號 │5,0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總和 │ │ │1,75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