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 告 洪匡修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紹元等十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而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18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即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而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係屬訴訟要件,原告之訴如欠缺該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為保障原告之訴訟權及維持訴訟經濟,應予補正機會;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申言之,案件經起訴後發生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倘該情形無從補正,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惟起訴時自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賴百祿,於本件起訴前之90年8月27日已死亡(見本院卷一第45頁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有賴富子、賴朝鵬、賴紹元、賴成幸、賴伸幸、賴秀明、賴昭江、賴清江、桞瀨真代等九人,後繼承人賴富子於103年10月25日死亡(見本院卷二第39頁日本除籍謄本)、賴朝鵬於96年4月19死亡(見本院卷一第155頁死亡證明書影本)。然賴朝鵬死亡後之繼承人部分,原告主張其繼承人僅有配偶即被告XIAN HAUNANINATSUE及其子即被告RYAN KOOKI LAI,惟僅提出未經外交部及駐外館驗證之文件影本,漏未提出賴朝鵬死亡除籍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登記資料。經查賴朝鵬係於民國44年2月24日遷出日本籍(見本院卷一第49頁),故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裁定,命原告於兩個月內補提賴朝鵬在日本之除籍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並須經我國「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進行文書驗證。然原告於110年2月2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中,所附證明僅有賴富子日本除籍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79頁)及賴百祿日本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二第85頁)之彩色影印本,並未提出有關賴朝鵬已死亡之除籍資料及繼承人相關資料證明。本院又於110年3月16日以中院麟民簡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通知函通知原告補正:「一、復台端110年3月11日民事聲請狀。二、請提出被告XIAN HAUNANINATSUE AJIFE及RYAN KOOKI LAI之被繼承人賴朝鵬(THOMASCHAO PENG LAI)在美國夏威夷州之死亡證明書。三、請提出被告XIAN HAUNANINAT SUE AJIFU與賴朝鵬(THOMAS CHAOPENG LAI)在美國夏威夷州之結婚證明書。四、請提出被告RYAN KOOKI LAI在美國夏威夷州之出生證明書。」,然原告於110年4月22日提出民事陳報狀陳報,因申請賴朝鵬之死亡證明、結婚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程序繁複,請惠准再給予二個月時間辦理。惟本院已於110年2月20日即命原告補正上開資料,迄今已逾三個月時間,足見原告固據提出於上開所查得未經外館驗證之賴朝鵬出生及死亡證明書、被告RYANKOOKI LAI之出生證明書,然未能提出賴朝鵬與被告XIANHAUNANI NATSUE AJIFE之配偶關係證明,及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縱原告主張賴朝鵬已死亡為真,然其繼承人究否僅有被告XIAN HAUNANI NATSUE AJIFE及被告RYAN KOOKILAI?亦無從認定。且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有舉證之責任,此屬原告為促進訴訟應盡之義務,非本院職權調查之範疇。故原告之上開補正資料未臻完全,且本院給予補正之期間已相較一般補正期間為長,原告仍無法補正,難認原告有於本件為完全補正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無庸再命補正,是本件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且其情形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綜上所述,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且其情形無法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