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人被上訴人 陳世賢即 原 告 樓之2
陳世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64號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134,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