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陳世賢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原 告 陳世宗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被 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被 告 陳世貞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被 告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人被 告 陳世和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經裁定認定占用建物面積為1999.3平方公尺,而裁定補繳,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惟查本件經測量後占有建物面積應為2256.24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621,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067元,尚欠新臺幣2,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