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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 戴玉娟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林麗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就原為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91普字第473930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91年11月,擔保權利金額新臺幣300 萬元之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及利息債權,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405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拍定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 月25日至91年10月5 日間,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被告並於91年10月5 日簽立借據1紙、本票3 張(面額各100 萬元,到期日為100 年12月31日),復提供當時為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原告。惟至100 年12月31日,被告仍無法清償,兩造乃於101 年2 月18日協商,同意91年10月5 日所簽立之借據仍為有效,他項權利書繼續延展至清償日止,且借款利息以年息6 %計算,即每月利息15,000元。嗣因被告仍未清償,原告乃於101 年10月23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在案,然被告仍未給付。

繼於108 年間,系爭不動產經訴外人即永豐銀行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405 號事件),業於10

8 年9 月11日經拍定在案,經本院執行法院通知原告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並將原告應分得之執行案款先予提存。然因原告持有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已遺失,又系爭不動產經拍定後,原抵押權設定登記亦已塗銷,而無法補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爰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原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及利息債權均存在,上開不動產拍定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命原告須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正本,而將原告分配款項予以提存,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不安之狀態得以本判決除去,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借據、本票、債務協商契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0587 號支付命令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院執行處108 年9 月14日、109 年1 月3 日、109 年3 月19日中院麟民執108 司執梅字第15405 號函、提存通知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9頁、第83頁至第85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405 號執行案卷核閱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佐以本院前揭調查證據結果,因認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5405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前,存在如主文所示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及利息債權,堪以採信。

肆、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附表:

┌─┬────────────────┬────┬──────┐│編│ │面 積│權利範圍 ││ │ 土 地 坐 落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區○○段○○○○○○○○○ ○號 │1851 │100000 分之 ││ │ │ │491 │└─┴────────────────┴────┴──────┘┌─┬─────┬───────┬────────┬─────┐│編│ │ │建物面積(平尺)│權利範圍 ││ │建號 │建 物 門 牌├────┬───┤ ││號│ │ │總面積 │附屬建│ ││ │ │ │ │物總面│ ││ │ │ │ │積 │ │├─┼─────┼───────┼────┼───┼─────┤│2 │臺中市北區│臺中市北區文心│80.13 │10.04 │全部 ││ │東義段 │路四段182 號6 │ │ │ ││ │00000-000 │樓之5 │ │ │ ││ │建號 │ │ │ │ ││ │ │ │ │ │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