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1號原 告 楊秀娟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被 告 紀振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266號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314號、109年度偵字第293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