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上 訴 人 台中市太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貴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美卿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231號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