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0號上訴人 簡春吉上訴人 簡郁昇
上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寬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