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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楊汯凜

楊敏郎楊敏雄黃秀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被 告 梁錦芳

陳穩源陳華榮蔣淑甘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被 告 楊棓森

陳郎陳永源陳永昇(即陳飛和之繼承人)陳德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42號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決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房屋坐落於原告所有之土地,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被告於另案提起確認經界訴訟,茲因另案判決認定系爭土地之經界為何,乃本件拆屋還地事件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實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42號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