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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上 訴 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