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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 告 譚國鳳被 告 陳延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30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