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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 告 劉卉姍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複 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被 告 黃登冠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6 行關於「二萬一千分之二千一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萬分之九十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亦同此旨)。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原告書狀所載及審理時之陳述,關於自土地謄本轉載之權利範圍有誤寫,致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致被告更受不利益(更正後範圍縮小),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