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登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卉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43,67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