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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福振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振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95號拆路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860元【計算式:拆除面積7.34+75.92+31.56+4.44=119.26平方公尺,119.26×11000(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案由:拆路還地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