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8號上 訴 人 謝耀元被 上訴人 洪淑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移轉房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