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8號上 訴 人 張雅淳被 上訴人 王晏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