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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國材

詹福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武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等之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2項訴之聲明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訴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所得之利益性質上難以估計,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1-03-04